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404破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广东低碳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原管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辞去职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准许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辞去广东低碳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低碳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州大道中2005号联通大厦七楼;邮政编码:519015;联系人:陆星州律师;联系电话:1336061339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