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粤0404民初4125号
林永康(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84****0018):
本院受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平,周牡丹,第三人林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4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成耀 联系电话:0756-725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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