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404民初3911号之二
徐永成(5129271972****8557):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林江建筑工程部诉被告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空港公司)、被告徐永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391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主要内容:被告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陈立涛、张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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