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04民初2504号
王樱潼(2203811989****002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樱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66162.24元、利息5392.18元、违约金1554.76元、分期手续费674.94元,共计73784.12元(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本金利息以透支本金66162.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5%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洪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芬玉、人民陪审员黄广秀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李法官、江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6-726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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