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04民初3699号
高林(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14413 ):
本院受理原告孙洪勇诉被告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1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金荣、滕姗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有 黄秋燕 联系电话:0756-7265128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