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概况 > 管辖范围

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一、我院管辖金湾区范围内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破产及强制清算类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的非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二、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我院集中管辖珠海市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及被告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包括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案件)和行政非诉案件(包括审查及执行工作)。

 

级别管辖:

一、诉讼标的额为5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